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单体液压支柱管理,预防支柱失修,降低损坏率,减小损耗,节约成本,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单体液压支柱在井下使用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升井检修。检修好的支柱,必须再次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单体液压支柱的购买,需由采掘一线队组提出书面申请计划,详细说明申请购置的原因、使用地点、规格型号及数量,报请矿生产技术科审核,再经矿分管生产的副矿长签字确认后,报请总工办统一购买。
第四条供应科负责落实规范进货渠道,保证新购进单体支柱的相关证件齐全。到矿后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经矿供应科、生产科及使用单位对所购置单体液压支柱及相关证件进行联合验收,并经三方在联合验收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入库时,联合验收组要根据矿方既定的物资验收程序并按规定的比例认真抽检。

第五条供应科负责新进和维修后的支柱储存、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的编号工作,并要严格按照规定在使用单位申领前完成;负责建立单体支柱储存领用账本,详细记录每根支柱编号、制
造单位、型号规格、制造日期、进货(维修)日期、领用日期、领用单位、领用人、发放人等;账本记录不全或是与实物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连带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六条生产科负责单体支柱的日常使用管理考核工作;单体柱使用队组需建立支柱使用账本,详细记录支柱编号、制造单位、型号规格、制造日期、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时间等。账本记录不全或是与实物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挂罚单位责任人100元。第七条各使用单位的队长是本单位的单体液压支柱管理业务负责人,并设一名兼职的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单体液压支柱的管理、移交、验收和挂牌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支柱使用账本,详细记录每根支柱编号、型号规格、使用地点、下井日期、升井日期等,并由专人负责领取和移交,账本记录不全或是与实物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连带单位责任人100元。每班设专人对在用支柱进行一次编号、完好状态、有无渗液的检查,及时更换失效或损坏的支柱,换下来的支柱要尽快升井检修。

